地役权纠纷,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扥问题

2023-08-11 19:42:55 体育知识 admin

地役权纠纷要怎样处理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扥问题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点 (一)共同点: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2、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法律效力不同。

3、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4、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出科学规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适用范围待分清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只规定了相邻关系而没有规定地役权。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争议。

5、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6、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有其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不包括,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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